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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5-07-30 | 點閱數: 243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保險費率調整為 8.83%,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保險費率分 3 年逐步調整至 13.4%,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9984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至於依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 48 條規定,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俟該修正條文施行後,亦應比照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銓敘部刻陳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後,另函轉知。
 
 
註:
 
一、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 5 次精算結果,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釐定為 8.25%。
 
二、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本校公教人員(屬於「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之公保費率,將依公保第 6 次精算結果調整為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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