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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11-03 | 點閱數: 443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6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爰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併案層送保訓會。
三、另各機關(構)於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請注意該通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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