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108637 號函及南市教安(一)字第 1020994094 號辦理
二、宣導「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至 48 條、第 77 條、第 79 條等,有關「童工」(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國中畢業或未滿 15 歲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等)及「工作性質之限制」(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且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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