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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教師訊息 | 2014-01-17 | 點閱數: 438

為落實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責任通報制度,若知悉學生家庭需要生活扶助、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得填報通報表傳真至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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