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中央公教住宅貸款戶因參與都市更新,將公教住宅貸款擔保品交付信託,可否續保有貸款資格,享有相關優惠利率及政府補貼一案,請依該署釋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2 月 2 日營署財字第 10429019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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